公司法修正案加强旨在公司管理——2014年第31号法律下的分项目投票
25 Enero, 2016
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新增加了第197条之一,引入了分项目投票机制。这一改变保证了股东可以分开陈述意向,并且可以对实质不同的事项进行分开投票,比如:1. 每个董事的任命、承认、重新选举和移除;2)公司章程修改;3)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这种执行方式避免了对不同决定进行统一投票,因为股东可能对不同的事项的态度可能不同或相反。通过对每个事项投票,最后达成的共识可以更好地代表股东的意志,而股东的意志不会被统一投票曲解。
在实践中,立法者规定分开投票的事项往往被股东大会议程作为一组问题进行处理。
- 关于管理机构:有关任命、承认、重选和移除董事会的每个成员的的决定都应该分开投票和通过。
- 关于法定改变:1.公司章程中某个条款的修改;2一系列条款之间相互独立的,应当分别投票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