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旨在加强公司管理——2014年第31号法令下公司中的多数票
25 gener, 2016
公众有限公司(S.A.)在股东大会中做有效决议时,对要求的投票大多数有明文规定。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的标准已经被明确建立。与早已被公司要求的普通多数不同,当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超过简单多数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有效。具体是指:如果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中,赞成决议的持股股份超过反对的,决议即可有效通过。因此公众有限公司(S.A.)关于做出决议的多数规则已经确定。同时应当指出,上述公司应当把空票和弃权票视为废票。
在上述所说的两种不同解释中(普通大多数也成绝对多数,是指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资本超过半数支持或反对决议,而相对多数是指支持票多于反对票的情况),修订后的法案更倾向于按照相对多数的标准做出决议,因为这样能更好地代表股东的意志。
本法的第201条反映了欧盟议会2001年十月八日制定的第2157/2001号法规中关于公众有限公司的标准,并体现了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认定如果股东投空白票或者放弃投票表达意志的,应当被视为该股东没有参加股东大会,而不被视为投反对票。
公司法第194条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定人数(例如资本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并且区分了两种大多数。更严格的法定人数是指,在出席大会的股东持有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必须达到绝对多数(超过在场投票数的一半)才能通过决定。
本法第194条规定了关于采取决定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大多数。形式的不同取决于参与股东大会中的股东股权:
- 参加大会的股东持有股份股本超过50%的:要求绝对多数(大于50%的股本比例通过)
- 参加大会的股东持股大于25%但小于50%的股东参加:要求2/3的股本比例通过
公司章程如有规定,可提高投票的大多数值。